?福建公布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
陳濤
2021年02月04日18:48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2021年2月4日,福建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布會在福州舉行,會上通報了龍巖林文金案、福州黃恒鑾案、寧德張申龍案等3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有關情況。 案例一:龍巖林文金案 2011年以來,以林文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或“軟暴力”方式,通過實施一系列有組織違法犯罪,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 該案件有三個特點: 1、組織架構嚴密,暴力特征明顯 2011年林文金刑滿釋放后,陸續網羅30余名刑滿釋放、社會閑散人員,受其領導、聽其指揮,并通過公司入股、發放工資、安排工作等形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控制和管理,逐漸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先后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44起,社會影響惡劣。 2、以商養黑、以黑護商 為獲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一方面通過強攬工程、排擠其他工程隊,對新羅區東山板塊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從中非法獲利2023萬余元;另一方面強勢介入新羅區瓶裝液化氣市場,壟斷瓶裝液化氣市場價格,強行將新羅城區液化氣市場的價格由5500元/噸提高至7000元/噸,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3、充當“地下執法隊”,聚斂隱匿“黑財” 該組織成立后,充當“地下執法隊”,采取聚眾造勢等方式爭搶新羅區“浙商物流停車場”經營權,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大量聚斂“黑財”,并采用洗白“掛名”等方式隱匿來源去向。截至案發時,該組織及個人顯性“浮財”即包括房產5處、店面14間,車輛3輛、挖掘機2臺,銀行存款66.38萬元。 2019年11月19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文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9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二:福州閩侯黃恒鑾案 黃恒鑾于1996年開始擔任閩侯縣鴻尾鄉奎石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等職務,其利用強勢地位獲取控制當地多個經濟工程項目,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開始了“以政護黑”“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犯罪道路。 2010年9月,黃恒鑾將曾犯搶劫罪、綁架罪刑滿釋放的張華昌收入麾下,逐漸形成以黃恒鑾為組織領導者,其兒子黃鋒、刑滿釋放人員張華昌為骨干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分工明確,形成3條違法犯罪線路: 線路1:通過發放高利貸、組織討債等,實施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 線路2:經營賭場,實施賭博、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線路3:通過插手工程項目,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 黃恒鑾在較長一段時期內,把持基層政權,違規發展黨員,操縱村黨支部支委選舉,破壞基層政治生態;利用組織強勢地位承攬工程,操控當地工程建設行業;長期在福州一帶操控賭場放貸業務,通過有組織地暴力或軟暴力討債造成多名欠債人被該組織成員威脅、毆打,甚至變賣房產償還高額利息和債務;在公共場所公然糾集上百人持械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為掩蓋犯罪行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黃恒鑾還多次指使組織成員及他人頂替骨干分子接受處罰,嚴重擾亂司法秩序。 2019年5月10日,閩侯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恒鑾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4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相關涉案財產予以追繳、沒收。2020年4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寧德福鼎張申龍案 2019年,福建省公安機關通過研判警情,發現一個“套路貸”黑惡犯罪組織,經縝密偵查、統一收網,成功抓獲張申龍等14名涉黑組織成員,此案系福建首起網絡“套路貸”涉黑案件。 福建公安機關已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以張申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 該涉黑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一、組織形態隱蔽 該組織先后開設18家小額網貸公司,對外借助合法外衣、掩蓋非法放貸實質,對內通過公司化模式管理組織成員,逐漸形成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層級結構明確、隱蔽性較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犯罪手段翻新 該組織采取純網絡、非接觸式“套路貸”犯罪手段,在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后,誘使被害人網上借貸,依托18家放貸公司,對被害人采取“轉貸平賬”“借新還舊”等方式,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被害人一旦無力還款,就以電話侮辱、發送PS裸照等“軟暴力”手段,反復敲詐盤剝。 三、社會危害面廣 該組織累計放貸金額2億余元,被害人遍及全國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惡意壘高的巨額欠款和長期“軟暴力”滋擾下,許多被害人精神崩潰、變賣家產、家庭破裂,該組織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2021年1月28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被告人張申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3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十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