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程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6]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规定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第三条: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用人单位逾期或不按要求申报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依据单位年末财务报表或统计、地税、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全额计征保障金。
第五条:对申报不实或逾期未申报的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实行 “先征后返” 的征缴方式,即先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全额计算和征缴保障金,后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批准后退还多缴的金额。
第六条: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七条:各类企业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缴。地税部门在征缴中主要工作为缴纳基金登记、缴纳基金申报、缴纳基金征缴、缴纳基金清查等四大环节。
第八条:保障金的征缴实行“全年一次性登记、一次性申报、分期缴纳、年终结算”的征缴办法。
第九条:保障金征缴纳入各级地税、残联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与税收实行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
缴纳基金登记
第十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下发、辅导各用人单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必须提交单位年度劳动统计年报或年末财务报表等登记资料。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对各用人单位填报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分类建立用人单位档案,并输入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2月10日前,地税机关主管分局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三联传递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备案,并将登记情况汇总上报市地税局。
缴纳基金申报
第十三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向各用人单位下发、辅导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第十四条:每年4月1日前,各用人单位到所属地税机关纳税大厅一次性申报全年应缴纳的保障金。
缴纳基金征缴
第十五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向地税机关传递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按照保障金计算方法,核实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并向已申报未缴纳或逾期未申报的各用人单位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到所属地税机关纳税大厅缴纳保障金。应缴保障金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单位,在7月10日前分两次缴清,也可一次性缴清;5万元以上的单位,可在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分三次缴清。
第十八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催收保障金、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地税机关主管分局每季度末将保障金征缴情况统计并上报市地税局税政科,税政科汇总后于次月8日前反馈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
缴纳基金清查
第二十条:地税稽查局调阅各主管分局的保障金登记、申报、征缴资料。对查实的未申报、未缴纳、少缴纳的单位,按税费同查有关规定清查。
第二十一条:对清查后仍未完成保障金缴纳任务的单位,由稽查局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税政科及时反馈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对未完成保障金缴纳任务的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性征缴保障金。
资金核返
第二十三条: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逾期未申请者不予办理)到所属地税机关纳税大厅领取、填报《鄂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凭单位签章的《鄂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本年度保障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还原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资料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提出退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退款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上报市地税局、市残联审批。审批后的退款申请交由相关部门和科室办理退库手续,退库手续在次年元月31日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经清查未申报、少缴、拒缴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安置残疾人就业,均不能办理退款申请。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逾期或不按要求申报的,按照鄂州政办发[2006]23号第九条等规定,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根据统计、地税、人事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全额计征保障金。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漏报在职职工人数或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按照省政府第145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第十五条等规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拒不缴纳的,按照省政府第145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拒不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或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征缴工作人员违规的,对违反保障金征缴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省政府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保障金征收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由颁布机关负责解释。